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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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洪明享即張寳雲之繼承人
洪靖雅即張寳雲之繼承人
洪千茹即張寳雲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寳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㈠新臺幣29,879元,及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3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10月2
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35,557元,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
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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