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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泰成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,80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泰成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  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 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
  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8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11
   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
    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  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
    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
    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
    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
    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
    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
    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    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
    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
    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
    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,497元 陳泰成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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