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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3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蔡亦盈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,058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335
    元,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
    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408元,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㈢新臺幣734元,自114年3
   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㈣新
    臺幣1,707元,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㈤新臺幣2,823元,自114年3月20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㈥新臺幣231元,
   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    息;㈦新臺幣1,820元,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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