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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張世杰  
相  對  人
即債務人    劉惠珍  




            劉宇強  


一、債務人劉惠珍、劉宇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24,656,
    385元,及其中新臺幣717,769,692元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4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    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    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劉惠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,429,150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225,300,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利率百分之2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    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    如對債務人劉惠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    劉宇強給付之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劉惠珍、劉宇強連帶負
    擔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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