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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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張世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惠珍
劉宇強
一、債務人劉惠珍、劉宇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24,656,
385元,及其中新臺幣717,769,692元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4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劉惠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,429,150元,及其
中新臺幣225,300,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2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
如對債務人劉惠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劉宇強給付之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劉惠珍、劉宇強連帶負
擔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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