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(2026-02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4
案號:家繼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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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、000、000、000、
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洪00與被告陳00、陳0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
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00積欠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622685
元及利息尚未清償,聲請人已取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
度司促字第0000號及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支付命令確定
在案,是以聲請人對被告陳00確實有債權存在。鈞院115年
度家繼訴字第0號,原告與被告陳0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
件,現由鈞院審理中。又本案訴訟屬形成判決,具有對世效
力,無論係當事人或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應受拘束,故聲
請人和原、被告間就訴訟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為輔助被告
陳00起見,特此聲明參加訴訟等語。
二、按就兩造之家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為輔助一
造起見,於該訴訟繫屬中,得為參加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
係之第三人,係指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地位,將因他人間
訴訟結果而受影響,如僅有情感上、經濟上利害關係則不與
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本案被告陳00之債權人乙情,固據提
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及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號支
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。惟本案訴訟僅生如何分割遺
產之結果而已,無論何人勝敗,均不影響聲請人私法上地位
或私法上之法律關係(權利義務關係),縱因本案訴訟判決結
果致陳00所受分配數額未能充分滿足、實現聲請人之債權,
此亦僅為經濟上利害關係,聲請人並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負擔
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增加義務,是聲請人之法律上地位不受本
案訴訟判決結果之影響,難認就本案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
係。綜上,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既無法律上利害關係,其聲明
訴訟參加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翌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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