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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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鍾文瑞
相 對 人 吳冠賦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
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長鑫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
公司,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銀聯資產管
理股份有限公司,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
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,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
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而聲請人概括承受立新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,聲請人即依法將前開債權讓
與之事實,以通知函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,惟遭郵
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,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,為
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94年度票字第5210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、債權讓與
聲明書及證明書、通知函、退件信封等件為證,而相對人吳
冠賦之戶籍地址確為「南投縣○里鎮○○里○○○街00號」,此有
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聲請人依相
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,因查無此址遭退回,且經本院
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,該局
函復現場未有該址門牌及建築物,亦無人知悉相對人之實際
行蹤或其他住所,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15
年3月30日投埔警偵字第1150005932號函附卷可稽,足認相
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,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
,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向本
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公示送達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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