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TDV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N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74號
聲 請 人 張志揚
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忠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
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訴訟費
用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
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準此,依前開法文規定,聲請人應提出費用計算
書等文件觀之,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人,必以訴訟事件中
有支出訴訟費用者為限,其他未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並無
聲請之權限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忠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
),相對人張忠偉對聲請人等提起訴訟,經本院109年度訴
字第442號判決兩造共有之土地准予合併分割,訴訟費用由
兩造按系爭事件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」
負擔確定在案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,系爭事件之聲請人並未支出任何訴
訟費用,其所檢附之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
單之繳款人係另一相對人張金龍,另一紙郵政跨行申請書收
據之款項係支付訴外人謝素菁規劃空地分割檢討圖工程合約
書之報酬,該款項係當事人訴訟過程自行為舉證或自行辦理
所為支出,非係法院於程序中所命支出之法定程序費用範圍
,不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,又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發函
通知聲請人補正本件得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依據為何?該
通知並於同年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
聲請人迄今未為任何說明,依據首揭說明,聲請人既未支出
任何訴訟費用即無權向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,故其聲
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