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前置調解(2026-03-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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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司消債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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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伍宇帆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
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法院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例)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。又聲請不合程式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消債條例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本院前置協商調解
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
到翌日起10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亦有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
憑,則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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