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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前置調解(2026-03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6 案號:司消債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伍宇帆  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
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法院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    式。又聲請不合程式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消債條例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    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本院前置協商調解
    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
    到翌日起10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,
   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亦有多元化
   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
    憑,則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
   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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