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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17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吳興賜  


債  務  人  楊忠德  
債  務  人  陳文斐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
   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逕聲請本
    院函查債務人吳興賜之勞(健)保投保、集保、保險契約資料
    ,惟債務人吳興賜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非在本院轄區
    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,其餘債務人
    住所地址亦均於臺中市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
   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
   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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