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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566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洪懿琪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   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
   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,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、公務所、事務所
    、營業所所在地為標的物所在地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
    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為強制執行,惟依據聲請人所
    提出之資料,第三人之營業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,非
    在本院轄區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    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
   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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