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3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江錦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4,87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江錦樹於民國96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74
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21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
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
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
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,250元 江錦樹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99% 002 新臺幣323,659元 江錦樹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