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6)
其他/待認定
NTDV
2026-06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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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9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黎雿麟
盧一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,407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黎雿麟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盧一婷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
臺幣84,431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
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,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
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
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
期為115年6月9日。
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。
㈤詎債務人黎雿麟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新臺幣3,4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
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盧一婷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
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,407元 黎雿麟、盧一婷 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民國115年6月8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,407元 黎雿麟、盧一婷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