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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5)

其他/待認定 NTDV 2026-06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
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徐瑋均  

            徐國棟  

            林秀枝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8,357元,及自民國115
    年2月1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775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自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7
    7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  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  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徐瑋均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徐國棟
    、林秀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
    借據乙紙,合計借款本金410,486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
   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 
 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本
    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
    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
    還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  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計付違約金。 
  ㈢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    ,即視為全部到期,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,其前項利率改按
    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  ㈣詎債務人徐瑋均自115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
    本金128,35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
    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於115年6月5日轉列催
    收款項,債務人徐國棟、林秀枝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
    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    德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