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9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小芬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
    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
   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   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小芬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之
    戶籍現係設於南投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之址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
   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
    在不明,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。又債務人現應
    為送達處所不明,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,惟督
    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,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
   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