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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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蔡桂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,5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蔡桂森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
22日止累計27,709元正未給付,其中25,279元為本金;2,03
7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㈡債務人蔡桂森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2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2
日止累計13,3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2,434元為本金;850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
㈢債務人蔡桂森於民國108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08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
累計9,125元正未給付,其中8,129元為本金;625元為利息
;3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蔡桂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5年4月7日止累計109,365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293元為
消費款;5,872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,279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,434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,129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02,293元 蔡桂森 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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