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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74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張詠裕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6,82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張詠裕於民國115年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
    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
    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
   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張
    詠裕於民國115年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
    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
    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
   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
    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
    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  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  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,452元 張詠裕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6% 002 新臺幣614,810元 張詠裕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6%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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