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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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7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楊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,3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楊凱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
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
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
年7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91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78
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
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
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
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
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
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
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
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
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
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
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,644元 楊凱 自民國99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%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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