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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林蘴鋅即林志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,86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林蘴鋅即林志良於民國84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    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1年12
  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    息2973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3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   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   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   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    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   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   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
  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
    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
   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
    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
    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
   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
    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,830元 林蘴鋅即林志良 自民國102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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