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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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睿騰即郭東芳之繼承人
郭玲伶即郭東芳之繼承人
郭孟珍即郭東芳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東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㈠新臺幣8,864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7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6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18,126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0.5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㈢新臺幣127,220元,及自民國113
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3.01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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