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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尹菁菁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672,818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尹菁菁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未受償之
    利息48095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    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尹菁菁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向
    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
   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
    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
    年2月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6375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54
    13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    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    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  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    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
    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    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,021,586元 尹菁菁 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% 002 新臺幣571,349元 尹菁菁 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16%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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