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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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泓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,046元,及其中新臺幣29,0
58元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9月15日、112年9月27日開
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
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
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
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
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7日止,帳款尚餘32,046 元,及其
中本金29,05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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