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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伍宇帆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7,057元,及其中新臺幣111
    ,988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2月27日、109年7月27日開
   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    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
    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
    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    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    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
    幣(以下同)117,057元,及其中本金111,988元未按期繳付
    。 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117,057元及其中
    本金111,98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    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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