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2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吳成法
被 告 晁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傳振
被 告 李美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8278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3461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晁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晁祥公司)於
民國109年11月30日,邀同被告李傳振、李美員為連帶保證
人,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(下合稱系爭借款),
兩造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,則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
務,視為全部到期。詎晁祥公司就系爭借款,均僅繳款至11
4年4月30日前之本息,即未再依約給付本息,故系爭借款應
視為全部到期。是晁祥公司尚欠分別如附表二所示本金、利
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,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
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
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、借據、授信約
定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
(見中院卷第13至41頁)。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經本院調查結果
,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,堪信為真。
四、按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
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
還之契約。」、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
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」、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
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
部之給付。」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73條第
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晁祥公司向原告借用系爭借款,迄尚
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李傳振、李
美員為晁祥公司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則原告依消費借貸
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
項、第二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宇傑
附表一:
編號 本金 借款期間 利率 違約金 1 400 萬元 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。 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下稱引用利率)加0.705%機動計息;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按引用利率加1%機動計息,其後按引用利率加1%機動計息。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借款利率20%,加付違約金。 2 100 萬元 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。 110年6月30日前,按引用利率加0.155%機動計息;自110年7月1日起,引用利率加1.855%機動計息。
附表二:
編號 未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0萬8278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%;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2 15萬3461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575%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%;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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