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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賴承彥  
代  理  人  黃逸哲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賴承彥自民國115年1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;債
   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,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53條第1項、第5項定
    有明文。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
    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   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
   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
    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聲請更生,前經
   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6日16
   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
    債更字第35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;嗣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於113年12月9日公告編造之更正債權表,於同月12日送達
    聲請人,然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,未提出更生方案
    ,僅於114年4月30日陳報「聲請人因失業一段時間,故於11
    4年4月30日剛找到彩券行之工作任職,待確實取得薪水後,
    必當再提出相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」等語。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復於114年6月18日通知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
    告書、更生方案,然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已合於消
    債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,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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