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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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賴承彥
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賴承彥自民國115年1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;債
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,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53條第1項、第5項定
有明文。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
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
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
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聲請更生,前經
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6日16
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
債更字第35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;嗣本院司法事務
官於113年12月9日公告編造之更正債權表,於同月12日送達
聲請人,然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,未提出更生方案
,僅於114年4月30日陳報「聲請人因失業一段時間,故於11
4年4月30日剛找到彩券行之工作任職,待確實取得薪水後,
必當再提出相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」等語。本院司法
事務官復於114年6月18日通知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
告書、更生方案,然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已合於消
債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,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雅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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