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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(2025-11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7 案號: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核字第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權人 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謝添興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務人  張俊豪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俊豪間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協商
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因對金融機
    構負有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提出債權人清冊,以書
   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茲
    因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協商成立,爰
    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,請求
    裁定予以認可等語。
二、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
  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
    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條第1
   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,將債務
   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。前項債務清
    償方案,法院應儘速審核,認與法令無牴觸者,應以裁定予
    以認可,認與法令牴觸者,應以裁定不予認可,復為消費者
    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本文、第2項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
    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
    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
    議書(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
    暨表決結果各1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復觀諸兩造如附件所
    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,且
    條件核屬公允、適當、可行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堯振
附件: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
     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
      (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
      表決結果影本各1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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