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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(2025-12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0 案號: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核字第2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權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 溫永春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務人  黃偉仲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偉仲間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協商成
立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
   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提出債權
    人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
   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
    翌日起七日內,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
    法院審核,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
    項規定,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,不在此限;前項債務清
    償方案,法院應儘速審核,認與法令無牴觸者,應以裁定予
    以認可,認與法令牴觸者,應以裁定不予認可,復為同條例
    第152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(下稱相對人)因對金融機
    構負有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提出債權人清冊,以書
   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聲請人即債權人(下稱聲請人)請
    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茲因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4
    年9月11日協商成立,爰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
    方案送請本院審核,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
   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無
   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
   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
    果各1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復觀諸兩造於114年9月11日協
    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,且條件
    核屬公允、適當、可行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
附件: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
     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
      (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
      表決結果影本各1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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