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0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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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旆君
相 對 人 劉岳文即鑫協農農機行
劉應雄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,150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聲請
人對相對人等提起訴訟,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聲
請人勝訴,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,系爭事件之聲請人支出本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4,150元,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
據在卷可憑。是以,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
確定為54,15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
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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