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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37914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吳碧珠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     由 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強制執行由應執
   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行之
  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
  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
   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    1項定有明文。 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吳碧珠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
    康保險投保資料、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、人
    壽保險之保險資料,欲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、存款
    債權、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,是其現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。而債務人吳碧珠之住所係位於新
    北市五股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,則
    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主
    文所示之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  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、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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