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2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彭琬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7,31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彭琬禎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未
受償之利息15825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
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
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
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
對人彭琬禎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
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
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
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3元。
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
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
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
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
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
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,294元 彭琬禎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% 002 新臺幣466,363元 彭琬禎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% 003 新臺幣62,471元 彭琬禎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