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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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陳柏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鄒曜任即泰宇工程行
游美蓮
一、債務人鄒曜任即泰宇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5,682
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2.2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鄒曜任即泰宇工程行、游美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臺幣791,486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2.87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9月22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由債務人鄒曜任即泰宇工程行
、游美蓮連帶負擔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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