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廖正課  

            何俊耀  


一、債務人廖正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656,603元,及自民
    國8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9.88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民國8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廖正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597,420元,及自民
    國8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9.88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民國8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 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廖正課、何俊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3,718
    元,及自民國8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0
    .27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8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廖正課、何俊耀連帶負
    擔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