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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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陳美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6,2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陳美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未受償
之利息30930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500元。遲延利息計
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人陳美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
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
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72元及違
約金暨手續費304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
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
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
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
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
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
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
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
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
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1,000元 陳美玲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57,431元 陳美玲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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