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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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雅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,545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4,
594元,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4,648元,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㈢新臺幣4,991元,
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;㈣新臺幣5,794元,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㈤新臺幣6,209元,自114年6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㈥新臺幣1
8,803元,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
6計算之利息;㈦新臺幣28,282元,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;㈧新臺幣29,224元,
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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