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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王竺娟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,6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王竺娟於民國89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  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   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
   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51
   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79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  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  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    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
    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
   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    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
   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 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
   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   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,872元 王竺娟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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