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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李玲玲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,0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李玲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  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4年10月27日止累計282,080元正未給付,其中265,265
    元為消費款;13,806元為循環利息;3,009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,398元 李玲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.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,413元 李玲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.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7,454元 李玲玲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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