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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廖顯哲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,029元,及自民國114年8
   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2.83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8月9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83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339,0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
 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    ,實感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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