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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洪明享即張寳雲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洪靖雅即張寳雲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洪千茹即張寳雲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寳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  給付㈠新臺幣29,879元,及自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3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10月2
    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 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    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35,557元,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  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
    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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