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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李鴻基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,0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李鴻基於民國114年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
    定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民國121年1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   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   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   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 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3日止累
    計83,033元正未給付,其中77,699元為本金;4,341元為利
    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 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,699元 李鴻基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計算之利息 
※附記:
 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     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      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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