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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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柏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1,0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柏辰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22年7月17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3日
止累計246,529元正未給付,其中240,209元為本金;6,320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㈡債務人陳柏辰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22年7月17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3日
止累計96,570元正未給付,其中94,095元為本金;2,475元
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
㈢債務人陳柏辰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民國122年7月4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3日
止累計289,569元正未給付,其中282,625元為本金;6,944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息。
㈣債務人陳柏辰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22年7月17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3日
止累計28,393元正未給付,其中27,664元為本金;729元為
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,209元 陳柏辰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,095元 陳柏辰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2,625元 陳柏辰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7,664元 陳柏辰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計算之利息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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