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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5-09-22)

勞資爭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重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百美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
上  訴  人  百美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韻如  
被  上訴人  蕭家席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33萬5,279元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1,0
67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   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   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;上
    訴人應回復被上訴人為永續發展經理之原職;上訴人應自民
    國113年4月25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被上訴
    人新臺幣(下同)12萬60元。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第二
    審上訴,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733萬5,279元(計算式:12
    0,060元×12月×5年+113年4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
    月28日之工資131,679元=7,335,27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
    ,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、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
   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    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,067元,未據
   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   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    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(上訴利益)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
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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