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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TDM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NTDM 2026-06-09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225號
聲  請  人
即  被  告  王建宏
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278號),聲請交付錄
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付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8號妨
害自由案件之民國115年1月7日準備程序、同年3月31日審判程序
之法庭錄音光碟,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,且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
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王建宏將依法提起上訴,需核
    對歷次庭訊內容與筆錄是否一致。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
    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相關規定,當事人得
    依法聲請交付錄音內容,以保障訴訟防禦權及上訴權,請准
    交付偵、審錄音光碟或電子檔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   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   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
   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
   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
    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
    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
   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;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
    之法庭錄音、錄影,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、錄影;警
    詢、偵查、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、錄影
    ,均不屬之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、法庭錄音錄
   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、法院辦理聲請交
   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8號案件之被告即當事人,其
    聲請交付本案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,已敘明理由如上,且係
    於法定期限內為之,亦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、第
    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,自應予准許。爰裁
    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拷貝交付本院114年度訴
    字第278號妨害自由案件之民國115年1月7日準備程序、同年
    3月3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。又上開錄音光碟,係作
    為聲請人訴訟目的使用,並命聲請人取得上開資料後,不得
    轉拷、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 ㈡另聲請人雖併聲請交付本案偵訊之錄音光碟,惟其此部分所
    聲請交付之偵訊錄音光碟,依前開規定,並非法院內開庭所
    為之錄音,是其此部分聲請,即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(至聲
    請人聲請付與卷宗影本部分,本院另依相關規定辦理)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聖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霈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勝華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