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2025-10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2025-10-14
案號:附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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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
附民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
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
附民被告 陳正御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4年度易字第491號),原告提起請求損
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
法 官 陳韋綸
法 官 廖允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柏名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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