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毀棄損壞(2025-1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2025-12-24
案號: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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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 年度偵字第 111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莊明龍係金盈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金盈 公司)負責人,並為宏霖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宏霖公司)股 東,負責管理宏霖公司之施工業務。緣宏霖公司於民國 113 年7 月中旬起,在坐落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 (下稱本件790 土地)建造房屋,由宏霖公司營造施工,並 由被告擔任施工負責人。詎被告竟因開挖地基所需,基於毀 損他人物品之犯意,於113 年7 月21日起至113 年8 月26日 間,未經告訴人石則修同意,指示不知情工人挖取告訴人所 有坐落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下稱本件 791 土地),致令本件791 土地水泥路面毀損而不堪使用(毀損 長度約為16.6公尺),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。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不受理判決,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 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為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,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成立筆錄 、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,依上開 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 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,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