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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毀棄損壞(2025-12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-12-24 案號: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宏霖營造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易字第557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
被      告  莊明龍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 年度偵字第
111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莊明龍係金盈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金盈
  公司)負責人,並為宏霖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宏霖公司)股
  東,負責管理宏霖公司之施工業務。緣宏霖公司於民國 113
  年7 月中旬起,在坐落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
  (下稱本件790 土地)建造房屋,由宏霖公司營造施工,並
  由被告擔任施工負責人。詎被告竟因開挖地基所需,基於毀
  損他人物品之犯意,於113 年7 月21日起至113 年8 月26日
  間,未經告訴人石則修同意,指示不知情工人挖取告訴人所
  有坐落於南投縣○○市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(下稱本件 791
  土地),致令本件791 土地水泥路面毀損而不堪使用(毀損
  長度約為16.6公尺),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
  損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  訴。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不受理判決,得
 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
  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為
  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,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
  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成立筆錄
  、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,依上開
  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,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 張國隆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
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姚孟君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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