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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2025-10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-10-14 案號:附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
附民原告 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張毓哲
訴訟代理人  鍾薏穎
附民被告    陳正御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4年度易字第491號),原告提起請求損
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 官  王邁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韋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廖允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柏名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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