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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TDM 竊盜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NTDM 2026-06-09 案號:易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易字第515號
114年度訴字第240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鄧吉祥

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6
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(114年度易字第515號、114年度訴字
第24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鄧吉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
    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
   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
   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
   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即被告鄧吉祥(下稱上訴人)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向
   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,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:「上訴人不
    服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15號、114年度訴字第240號
    刑事判決,為此提起上訴,上訴理由後補」等語,並未敘述
    具體上訴理由,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
    由書,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故依前揭規定,命上訴
   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就不服判決之
    理由為具體之敘述),逾期未提出者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 顏聖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昱亭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