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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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71號
原 告 郁嵐心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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