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HEV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6-04)
一般民事糾紛
NHEV
2026-06-04
案號:湖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391號
原 告 趙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
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,5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