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HEV 清償電費(2026-06-04)
其他/待認定
NHEV
2026-06-04
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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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357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
訴訟代理人 張柏紳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銘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58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