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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5 案號:湖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補字第13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雨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,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
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
文。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,仍應併算其金額。經查,原告本件
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4,453元,及其中342,798
元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72%之遲延
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,從
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4,591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小數點以
下四捨五入】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,88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,3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 法  官  林正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慈翎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周年利率 給付總額 354,453元 1 利息 342,798元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(1/365) 14.72% 138.25元  小計       138.25元 合計        354,59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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