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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HEV 停止執行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NHEV 2026-06-09 案號:湖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簡聲字第48號
聲  請  人  陳麗娟  
相  對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115年度湖司簡調字第531號
),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131,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本院民事執行處1
15年度司執字第19712號強制執行事件,於本院115年度湖司簡調
字第531號(包含其後改分事件)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
或終結前,應暫予停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有提起異議之訴時,法院因必要情
   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    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即明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
    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,應以
   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
    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執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度司執字第19712號清償
   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扣押對聲請人於第
    三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士林分公司薪資債權、第三人
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
    契約債權,惟聲請人主張該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已全部清償
    ,並已就系爭執行事件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本院115
    年度湖司簡調字第531號,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)等情
    ,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
    宗查核屬實。本院審酌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,形式上並非顯
    無理由,且若系爭執行事件程序繼續執行,勢難回復原狀,
    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依上開規
    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而法院依首揭規定,定相當且確實之擔保,為停止強制執行
    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
    償,是法院定擔保金額時,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不
    當可能遭受之損害,並以為衡量之標準。查相對人因停止系
 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害,在通常情形下
    ,最多應為相對人執系爭執行名義執行所得受償之金額,依
   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。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請求聲請人
    連帶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71,403元,及自民國95年9月12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9
    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
    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    金、及71,403元,及自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並自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、及執行費用4,577元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反面解釋併算起訴前已確定之
    價額後為581,60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非屬簡易事件)。是
    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所可能受到之損害,應為其聲請執
    行之債權額延後受償,於停止執行期間內以法定利率計算之
    利息損失。復參以本案訴訟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,按各
   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第一、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
    件辦案期限各為2年、2年6個月,共計4年6個月,佐以法定
    利率年息5%計算,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
    損失130,862元【計算式:581,609元×5%×(4+6/12)年=元,
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另考量尚有上訴、送達等期間之延滯損
    失,茲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為131,000元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1,403元 1 利息 71,403元 95年9月12日 115年6月4日 (19+266/365) 12.88% 181,439.68元  2 利息 71,403元 95年10月13日 96年4月12日 (182/365) 1.288% 458.58元  3 利息 71,403元 96年4月13日 115年6月4日 (19+53/365) 2.576% 35,214.57元  小計       217,112.83元 合計        288,516元 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1,403元 1 利息 71,403元 95年9月12日 115年6月4日 (19+266/365) 12.88% 181,439.68元  2 利息 71,403元 95年10月13日 96年4月12日 (182/365) 1.288% 458.58元  3 利息 71,403元 96年4月13日 115年6月4日 (19+53/365) 2.576% 35,214.57元  小計       217,112.83元 合計        288,51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