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HEV 停止執行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NHEV
2026-06-09
案號:湖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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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湖簡聲字第48號
聲 請 人 陳麗娟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115年度湖司簡調字第531號
),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131,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本院民事執行處1
15年度司執字第19712號強制執行事件,於本院115年度湖司簡調
字第531號(包含其後改分事件)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
或終結前,應暫予停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有提起異議之訴時,法院因必要情
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即明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
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,應以
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
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執本院民事執行處115年度司執字第19712號清償
借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扣押對聲請人於第
三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士林分公司薪資債權、第三人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
契約債權,惟聲請人主張該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已全部清償
,並已就系爭執行事件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本院115
年度湖司簡調字第531號,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)等情
,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
宗查核屬實。本院審酌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,形式上並非顯
無理由,且若系爭執行事件程序繼續執行,勢難回復原狀,
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依上開規
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而法院依首揭規定,定相當且確實之擔保,為停止強制執行
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
償,是法院定擔保金額時,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不
當可能遭受之損害,並以為衡量之標準。查相對人因停止系
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害,在通常情形下
,最多應為相對人執系爭執行名義執行所得受償之金額,依
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。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請求聲請人
連帶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71,403元,及自民國95年9月1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9
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
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金、及71,403元,及自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並自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、及執行費用4,577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反面解釋併算起訴前已確定之
價額後為581,60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非屬簡易事件)。是
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所可能受到之損害,應為其聲請執
行之債權額延後受償,於停止執行期間內以法定利率計算之
利息損失。復參以本案訴訟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,按各
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第一、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
件辦案期限各為2年、2年6個月,共計4年6個月,佐以法定
利率年息5%計算,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
損失130,862元【計算式:581,609元×5%×(4+6/12)年=元,
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另考量尚有上訴、送達等期間之延滯損
失,茲酌定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為131,000元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1,403元 1 利息 71,403元 95年9月12日 115年6月4日 (19+266/365) 12.88% 181,439.68元 2 利息 71,403元 95年10月13日 96年4月12日 (182/365) 1.288% 458.58元 3 利息 71,403元 96年4月13日 115年6月4日 (19+53/365) 2.576% 35,214.57元 小計 217,112.83元 合計 288,516元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1,403元 1 利息 71,403元 95年9月12日 115年6月4日 (19+266/365) 12.88% 181,439.68元 2 利息 71,403元 95年10月13日 96年4月12日 (182/365) 1.288% 458.58元 3 利息 71,403元 96年4月13日 115年6月4日 (19+53/365) 2.576% 35,214.57元 小計 217,112.83元 合計 288,516元